PVC 糊树脂 电石 | 烧碱 液氯 盐酸 原盐 | 甲烷氯化物 环氧氯丙烷 环氧丙烷 氯化石蜡 氯乙酸 ADC发泡剂 | 国际资讯
>> 您现在的位置:氯碱网 >> 新闻快报 >> 详情

《山东省安全生产非现场执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更新日期:2025-12-8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非现场执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非现场执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应急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安全生产非现场执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非现场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非现场执法(以下简称非现场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乡镇(街道)开展非现场执法可参考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现场执法,是指运用网络信息系统、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等技术手段,采集数据、分析研判、查找问题线索,依法实施的与行政相对人非接触式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非现场执法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便企利民、智能精准、提升质效的原则,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采集电子数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应急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现场执法工作的业务培训,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非现场执法工作。非现场执法人员应当掌握非现场执法业务知识,熟悉非现场执法设施设备操作,熟练运用网络信息系统。
    非现场执法应由不少于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执照。
    开展非现场执法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参与辅助工作,被聘请人员必须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开展辅助工作。
    第五条  鼓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运用智慧化手段,依托网络信息系统开展在线执法和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远程执法,在线执法、远程执法不计入入企检查频次。对非现场执法能够实现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线下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明确非现场执法工作计划,非现场执法工作计入执法工作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鼓励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
    第七条  工矿商贸行业企业使用“齐鲁安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查询程序,对本单位在岗的全部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可作为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使用。
    第二章  非现场执法设施设备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重点行业企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网络信息系统监测预警数据的分析、研判,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线索的,及时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依法依规快速开展线下检查和调查核查。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利用化工园区、工业聚集区、行政区域交界地带等区域固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或无人机等移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也可以利用生产经营单位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进行电子数据分析、研判,形成非现场执法线索。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发现执法线索的,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或者结合其他事实、证据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定,依法作出处理,不得将相关电子数据直接作为唯一证据使用。
    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信息数据互通共享。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指导权属单位加强电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并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无人机飞行巡查应严格执行国家空域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于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非现场执法工作,保障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转、监测预警数据稳定上传的,可以依法减少线下执法检查频次。对故意损坏,擅自移动、关闭、拆除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或弄虚作假、篡改监测预警数据的,依法追究责任,及时开展线下执法检查。
    第三章 非现场执法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非现场执法机制,明确非现场执法计划编制、组织实施、检查记录、线索移交、处置反馈等工作要求,对非现场执法中发现问题需线下核查的,及时扫码入企检查。
    第十三条  非现场执法工作流程:
    (一)依托网络信息系统和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非现场执法,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发现执法线索;
    (二)对交办、转办的执法线索,安排不少于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三)对核查属实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四条 非现场执法实施方式:
    (一)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管理、用电量、人员定位、监测预警等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非现场执法线索;
    (二)通过重点区域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聚集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非现场执法线索;
    (三)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装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对重点部位、关键场所开展巡查,形成非现场执法线索;
    (四)采取其他非现场方式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核查非现场执法线索前,应当主动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鲁执法”平台等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因行政相对人拒绝、不予回应、无法告知,不能通过线上核查,或者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开展线下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处置非现场执法线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执法线索、违法事实等方面存在异议,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复核及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非现场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正在实施违章作业的,可以利用无人机喊话、实时通讯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劝阻教育,并予以纠正。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非现场执法线索核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处置措施。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非现场执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查找高频违法行为、多发事故隐患成因,推动源头治理,提高执法质效,禁止以罚代管。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系统和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电子数据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下列电子数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一)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
    (二)要素不齐全、图像不清晰的;
    (三)因信息技术原因导致误判、不同步、不匹配等错误信息;
    (四)网络信息系统和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运行异常期间记录的内容;
    (五)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的非现场执法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非现场执法数据,定期进行整理维护,及时清理无效、异常数据,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或者销毁。
    第二十三条 非现场执法电子数据可以采用介质存储、政务云存储等方式保存,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档。电子数据经审核后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与行政处罚案卷保存期限一致。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辅助执法人员、网络运维单位工作人员对非现场执法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对非现场执法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4日。
    原文链接:
http://yjt.shandong.gov.cn/zwgk/xzgfxwj/202512/t20251204_4866505.html
新闻头条